服装与艺术工程系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系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加强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和学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正常顺利地开展,进一步促进我系社团文化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装系社团的最高学生管理机构为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三条 服装系社团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闽江学院校规校纪的基础上开展活动。
第二章 服装系学生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条 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在系团委指导下,服从系部工作安排的各类学生社团的管理组织,是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全系所有合法学生社团及其利益的总代表。
第五条 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是与服装系学生会平级的学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由主席团及其下属各部门和协会组成。
第七条 服装系社联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一人,并下设办公室、财务部两个部门,直辖礼仪队和兴趣小组两个特色部门、海峡纺织服装信息协会、TXT模特协会、LOMO协会、布艺协会四个特色社团、服装系红十字分会、大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政治理论研究协会三个综合性社团。
第八条 理事及社团负责人职责
(一)理事长主持服装系社联的全面工作,具体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服装系社联各部门、各社团的关系。
2、负责定期召集服装系社联全体干部会议及各社团负责人会议,传达上级精神,布置社团工作任务。
3、组织并拟订社联服装系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4、对社团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有推优权。
5、对各社团有监督权,对其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或有损社团整体利益的社团或社团活动予以制止、进行调查。
根据校社联及系部安排开展相关工作。
(二)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分管具体工作,处理相应事务。受理事长委托,全权行使理事长所具各项职权,在理事长因不在等原因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理事长代理理事长的工作。
(三)各社团负责人职责:
1、社团负责人的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团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2、社团负责人必须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服装系社联的指导,带领会员在社团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主动参加服装系社团联合会组织的例会,完成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及服装系社联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 学生社团
第九条 服装系社团是指按照相关规定,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并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考核,院、系团委同意成立的,在有关部门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严格按照闽江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组织。
第十条 服装系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体现“人格、能力、知识”三位一体的育人模式,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适应社会发展需求,适应学院发展、教育改革及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充分体现学生社团的思想教育功能、凝聚功能、培养功能、示范功能,为培养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人才服务。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范的社团名称,要求社团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校园文明规范。社团名称应当与其宗旨、性质相同,能反映其基本特征;
(二)有20人以上发起者;
(三)有社团成立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规范的社团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总则、社团活动范围、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经费管理制度、附则等;
(四)有挂靠的理事单位和指导老师;
(五)要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并具备成立社团的相关软、硬件条件;
(六)有专门的筹备小组负责筹备;
(七)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报送《平博亚洲版平台》及相关的材料并通过考核审批学生社团联合会其它相关条件;
(八)系部的兴趣小组,运作成熟后可升级为社团(独立运作并作出一定成果,且需符合成立社团的上述条件)。
第十二条 所有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系部无独立审批成立社团的权力。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机构在社团成立批复之前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所有社团每年按规定于新学年开学初填写《亚洲体育博彩平台》,未按时注册的社团一律默认为非法社团;每学年各社团应组织本协会所有会员填写《亚洲体育博彩平台》,未按时注册的会员一律以默认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四条 未经正规程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一律为非法学生社团,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将冻结非法社团的经费,停止其学生社团联合会追究负责人的责任,撤消该非法社团,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性质、宗旨等需要变更或解散的,须经服装系社联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校社联审批通过,方可变更或解散,由校社联向全院公布。
第十六条 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各社团成立后统一接受系社团联合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具有闽江学院学籍,经过相关考核,在各协会注册,并一次性缴纳10元会费的在校学生,即可成为社团会员(新纳社团会员名单由系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公示)。
第十八条 闽江学院服装系社团的权利
(一)有学生社团联合会选举权。
(二)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纳新、收取会员费的权利。
(三)依据相关规定,对社团日常工作、社团会员进行管理的权利。
(四)对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对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有检举的权利。
(六)在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有评优评先权。
第十九条 闽江学院服装系社团的义务
(一) 遵守国学生社团联合会、社会道德,校规校纪和本办法的规定,服从系团委和服装系社联的监督管理。
(二) 自觉维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荣誉,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活动,杜绝有损社团利益、学生社团联合会形象的行为。
(三) 积极向服装系社联推荐各类人才。
第二十条 闽江学院服装系社团会员权利:
(一)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内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社团的活动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社团的财务等各方面工作状况有知情、建议、监督和检举的权利。
(四)有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在社团内部有评优评先权。
第二十一条 闽江学院服装系社团会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闽江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所属社团的章程,并执行其决议;
(二)维护社团的集体荣誉,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自觉杜绝有损本社团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每学年按时到所在社团办理会员注册手续(一年一次),未及时注册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积极发挥所长,为社团工作做应有的贡献。
第二十二条 任何社团组织、个人不得利用社团的名义及其活动谋取私人利益。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会长由会员民主选举,经各理事单位和指导老师考核,由系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考核任命,是具体负责社团内部事务的责任人,对该社团活学生社团联合会经费的使用负责。会长有义务将本社团活动的组织策划情况以及经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服装系社联、协会指导老师汇报,并接受服装系社联的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标志、张贴物、出版刊物
(一)学生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公章,经系团委、系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为便于工作开展,可制作各种形式的艺术图章和标志;
(二)学生社团联合会生社团公开张贴的任何公告、海报、通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须经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上报并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张贴在校内指定位置,不得在建筑物的门、墙和树木以及电线杆等物上乱张贴;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海报等宣传材料,严禁使用不文明用语、图画、标志;
(四)学生社团出版刊物须报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经系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四章 社团经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所有财产属于公有财产,任何个人都不得占有、损坏、丢失甚至盗窃,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财务管理办法:
(一)社团经费原则上来源于会员会费、本系拨款和社会赞助。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成员收取其他费用,如确有需要,则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社联、分管辅导员、校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在会员自愿的原则上方可收取。
(二)每学年初,社团一律按照校社联规定,需把社团会员费总额的30%上交校社团联合会,作为社联管理运作、大型活动的筹备、材料的印刷、会员证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奖励、优秀社团的扶持等相关费用。校社联将返还10%给系分会(院社联将返还10%给未设立分会的理事单位,而返还20%给已设分会的理事单位),作为运作经费,其余70%留于社团作为运作经费。
(三)社团活动经费可以由服装系社联统一管理,待运作成熟可以由社团自行保管,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社团活动经费进行审核。
(四)社团从成立之日即应做好经费开支帐目,做到钱帐分离,由不同人分别管理,账目开支情况须定期向会员公开,并定期报系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审查。
(五)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时,须进行财产交接,由理事单位负责清点并报送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备案,学生社团注销后剩余财产按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制度处理。
(六)社团寻求的赞助须向系学生社学生社团联合会上报接收、使用赞助的情况。
(七)各社团于学期末上交本学期财务登记表,由分会办公室审查后,递交分管老师审核,不得虚报财务。
(八)每月分会办公室将对协会的账目及发票情况进行统计及收集,定时上报及报销,并做到严格监守协会财务运作情况。
第五章 考评及注销
第二十七条 服装系社联定期对全体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服装系社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系部社团星级考评,并响应校级社团星级评比。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整顿,情节严重的, 服装系社联有权将其注销并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有以下情况的,予以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二)会员数量过少,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二十人,已无法正常运作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不接受服装系社联和系指导老师监督和领导的。
(四)随着校园文化的发展,失去存在意义的。
(五)自行解散的。
(六)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七)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七)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八)不按时向院社团联合会缴纳30%会员费的。
(九)其它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服装与艺术工程系团委和服装系社团联合会具有本管理办法的修改权。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即日起生效,学生社团联合会解释权归共青团服装系委员会及服装系社团联合会。
服装系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